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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作者: 轉自: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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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39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將第三款修改為:“建筑垃圾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關內容,作為第二十七條,表述為:“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七、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八、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立即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八條,刪去第(六)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和節約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本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四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設立固定桶站、定時定點收運等多種方式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帶頭開展垃圾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第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及循環利用等領域。

 

第八條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本市堅持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門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可重復利用的包裝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發和應用。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

 

第十條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強化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及學前教育教學。

 

第十一條 本市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

 

第十四條 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六條 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標準,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本市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及周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資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與保障。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就項目處理工藝、規模、服務范圍等內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和評估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示。

 

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文件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環境影響文件時,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治理計劃,限期進行改造,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在對公共建筑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定實施封場工程,并做好封場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市銷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遞服務的,應當選擇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本市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第二十八條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政策,促進建筑垃圾排放減量化、運輸規范化、處置資源化以及再生產品利用規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應用技術規程,采取措施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發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減排處理和綠色施工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對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實施集中分類管理;具備條件的,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秩序,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納入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促進相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可回收物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置。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錄,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三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到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范圍內,公布回收價格及服務電話;

 

(二)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配備相應的貯存設施設備,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貯存;

 

(四)運輸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揚散、滲漏;

 

(五)消防、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固定站點回收、定時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三條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胡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九)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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